《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将从今年1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制度》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拍挂”)秩序,列入“守信行为”可享受多种奖励,若列入“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据了解,《制度》仅针对参与南宁市“土地招拍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范围为南宁市市本级(不含武鸣区)。
对列入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将受惩戒。具体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国土资源管理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严审批其在办国土项目相关手续;失信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尚未清除的,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等惩戒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行为:
1、 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参与公开出让活动,竞得土地使用权的。
2、 竞买人(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假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名、伪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 竞买人(投标人)扰乱招拍挂活动正常秩序,包括在土地招拍挂活动期间,采取不正当行为阻挠或影响其他竞买人的正常竞买活动,可能影响地块正常出让的。
4、 竞买人(投标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使用权的。
5、 竞得人(中标人)不按照出让文件要求签订相关文件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宗地移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等。
6、 由于竞得人(中标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交易服务费的。
7、 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8、 开发建设企业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