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需完成备案

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通知》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